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特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谷玖穗申请周松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775号申请人:谷玖穗,女,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松,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谷玖穗与被申请人周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谷玖穗称,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2118号裁决书存在以下可撤销情形: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涉案《借款合同》中“谷玖穗”的字样并非其本人所签,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二、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仲裁庭采用邮寄方式给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肖文友叔娘”代收,而申请人并不认为此人。随后,仲裁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而谷久穗住所地离仲裁委员会不到五公里,但仲裁庭并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剥夺了申请人的应诉权利。被申请人周松称,首先,《借款合同》中申请人的签名确实并非其本人所签,系其丈夫杨尚秉代签,在经营过程中谷久穗的相关会议由其参与、经营决策均由其代谷久穗签字确认。因此,在润邦建材厂经历了一系列的投资建设生产以后遭遇资金困难,向被申请人借款谷久穗也是知情的,并由其丈夫杨尚秉在借款合同的落款上代为签字并摁印。其次,仲裁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渝仲字第21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重庆市巴南区润邦建材厂归还周松借款本金30万元;(二)重庆市巴南区润邦建材厂支付周松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重庆市巴南区润邦建材厂支付周松垫付的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300元;(四)周利、冉永波、谷玖穗、陈友军对重庆市巴南区润邦建材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借款合同》中“谷玖穗”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申请人称其并未授权其丈夫杨尚秉代签。因此,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没有仲裁协议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故,涉案仲裁裁决书中第四项涉及谷玖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2118号裁决书第四项即“周利、冉永波、谷玖穗、陈友军对重庆市巴南区润邦建材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谷玖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周松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