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红明、何远添与杨长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明,何远添,杨长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716号原告:张红明,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何远添,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杨长根,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张红明、何远添诉被告杨长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红明、何远添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明、何远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明、何远添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张红明、何远添负担。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