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申请阎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阎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28号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灌南县汤沟镇连五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青,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阎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恩、高桂梅,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阎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无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工资、双倍工资。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或者终止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被申请人叙述双方争议发生于2015年9月,2017年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阎玉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案仲裁裁决书没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89号仲裁裁决:一、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阎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6810.3元、2015年7月工资2500元、2015年8月工资2500元,以上共计11810.3元;二、对阎玉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之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杰法律法规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