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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与方水生、方汉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民初3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地址:惠来县惠城镇洋美村南环一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821109-4。负责人:钟慧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宪华、詹博,该行员工。被告:方水生,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惠来县人,户籍住址:惠来县,被告:方汉奇,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惠来县人,户籍住址:惠来县,被告:方木同,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惠来县人,户籍住址:惠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诉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宪华、詹博,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水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为该小组中任一小组成员向原告的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0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联保期限2年。同日,原告与被告方水生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水生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为15.84%,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被告方水生,但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方水生违反约定,未依约按时足额付还应付款项,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被告方水生逾期应付未付本息金额人民币94392.45元。被告方汉奇、方木同虽对其本人贷款款项进行结清,但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方水生付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4392.45元(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付);二、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对被告方水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3份,证明三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3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六、《证据补充说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方水生的欠款本息说明。八、《还款明细》及《还款计划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方水生的还款明细。上述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方水生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质证、辩证的权利。被告方汉奇、方木同辩称,其现在的偿还能力有限,要求待其本人的借款归还后才能归还被告方水生的借款,否则,其本人借款也会逾期。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对其辩解,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方水生因购进水暖器材,被告方汉奇因购进不锈钢,被告方木同因购进电动车,均需要资金,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2016年5月9日,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44010367216054957911),约定由上述三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推选被告方水生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且协议约定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无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分别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4010367216054957911-1、44010367216054957911-3、44010367216054957911-2),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各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为15.84%,逾期年利率为20.592%,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方式;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等条款。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合同约定以转账形式分别借给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各人民币10万元,并将款项发放至上述借款合同中所确定的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水生自2016年11月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还应付款项。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方水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1679.33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2713.12元,合共人民币94392.45元。被告方汉奇、方木同虽已依约还清各自的借款本息,但均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所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发放借款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方水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方水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1679.33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2713.12元,合共人民币94392.45元。被告方水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汉奇、方木同没有履行上述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方水生付还上述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对被告方水生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水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679.33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12713.12元(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止,2017年4月27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按逾期年利率20.59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汉奇、方木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9.81元,由被告方水生、方汉奇、方木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34。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法定理由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明审 判 员  谢镇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泽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