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江峰、薛培、魏胜利、魏春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区支行,魏江峰,薛培,魏胜利,魏春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区支行。被执行人魏江峰,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培,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胜利,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春侠,女,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江峰、薛培、魏胜利、魏春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54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56909.16元,本院依法受��。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魏胜利、魏春侠的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并办理了抵押手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