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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爱国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国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115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黄爱国,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赔偿请求人黄爱国于2017年7月3日以执行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黄爱国所称的执行错误系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的(2008)长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解除对重庆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街道某某商住楼B栋一、二层部分(从右至左)非住宅房屋或冻结100万元工程款的查封、冻结。赔偿请求人黄爱国于2009年9月22日对该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长执裁字第3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爱国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黄爱国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