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大安,段淑玉,刘江维,刘喜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291号之二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139号楼。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大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段淑玉,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江维,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刘喜静,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大安、段淑玉、刘江维、刘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大锯X台、20吨航吊X台、叉车X台。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