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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士丛与林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丛,林成,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295号原告:张士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林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军,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凤军,村主任。原告张士丛与被告林成、第三人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士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士丛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