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行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00号。被执行人: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兴港大厦B座904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瓦行执审字第7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