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明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45号之一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明亮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明亮所有的号牌为云Mxxx**力帆牌汽车及号牌为云Mxxx**长安牌汽车。后又于同年3月20日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明亮在监狱服刑,家中除本院已查封的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张明亮之子张会炳于2017年4月16日以本院查封的号牌为云Mxxx**力帆牌汽车系家庭主要生产工具,也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由,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张明亮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查封的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的号牌为云Mxxx**力帆牌汽车确为被执行人家庭收入的来源,且因被执行人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生活负担暂时较重,故暂不宜执行。另外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云Mxxxx**长安牌汽车,因价值较小,执行成本高,也暂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