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30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绰号“疤子”),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谭某伙同周某(已判刑)多次在江西省永新县和江西省莲花县盗窃电缆线。2015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来到江西省永新县文竹镇,将该镇街道附近电线杆上规格600对芯电缆线约100米剪断并盗走,又到该镇东路小学附近将电线杆上规格200对芯、100对芯电缆线各500米剪断后盗走;2016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来到江西省永新县台岭乡,将该乡街道附近电线杆上规格100对芯电缆线约1600米剪断后盗走;2016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再次来到江西省永新县台岭乡,将该乡xx村附近电线杆上100对芯电缆线1100米剪断后盗走;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来到江西省莲花县神泉乡,将该乡下宜冲段附近电线杆上100对芯电缆线约4200米剪断后盗走;2016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来到来到江西省莲花县荷塘乡,将该乡xx村附近电线杆上规格100对芯电缆线约800米剪断后盗走;2016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周某再次来到江西省莲花县神泉乡,将该乡电线杆上的约800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2016年5月7日晚,被告人谭某和周某来到江西省永新县沙市镇,欲盗窃电缆线时,被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该镇街上望风的被告人周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逃跑后于2017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电信公司电缆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谭某的庭审表现酌情决定,公诉机关没有意见。被告人谭某辩解称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缴纳罚金且有父母和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的说明;判决书;证人沈某、朱某1、吴某、易某、同案犯周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证机构的不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某能当庭认罪,有法定从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有湖南省茶陵县司法局同意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谭某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谭某的非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述亿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