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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351号被执行人严志红,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01014751X,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糯米村岭登23号。本院作出(2016)浙09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志红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志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严志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