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83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北新世纪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冬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银,系公司法务人员。被告程峰,男,汉族,个体。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