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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勇、张克林等与帅德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克林,帅德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485号原告:刘勇,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张克林,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帅德云,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刘勇、张克林与被告帅德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勇、张克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张克林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张克林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原告刘勇、张克林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