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辩护人罗新社、储小青,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被告人程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及辩护人罗新社、储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2月24日2时20分许,因琐事在本区沪太路XXX号华唐帝国娱乐会所内与被告人马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厮打,其后被告人程某的男友田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的朋友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加入并互殴,造成被告人马某某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双下肢挫伤,被告人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田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部软组织创。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田某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于案发后主动至大华新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同案犯田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华唐帝国娱乐会所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程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三、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