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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光绪与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绪,丁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绪,男,住一汽50街区。被执行人丁秀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绪与被执行人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秀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光绪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民初2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