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术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术江,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术江于2016年9月28日晚20时许,酒后驾驶渝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朋友万某从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大厦停车场往城区X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福康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车道陈某驾驶的渝XX**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谭术江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谭术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4mg/100ml。经责任认定,谭术江、陈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术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被告人谭术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谭术江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术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中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