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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程保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程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廖可嵩,局长。委托代理人江贤峰,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范永斌,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赤锡乡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程保仙,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责令程保仙退还非法占用的35平方米土地,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述称:被执行人程保仙未经审批擅自在永泰某某乡某某村处,占用建设用地35平方米用于建柴火间(杂物间),现状为砖混结构一层封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立案查处,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程保仙。被执行人程保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将樟国土资执[2017]15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5平方米土地,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特申请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立案呈批表复印件,证明巡查发现,程保仙未经审批擅自占地35平方米用于建柴火间,于2016年12月18日立案查处。2、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22日以樟国土资改(2016)第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恢复土地原貌。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相片复印1份,证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对程保仙非法占地建柴火间现场进行勘测、拍摄,勘测地点某某乡某某村,勘测情况:程保仙擅自占用建设用地建柴火间,占地面积为35平方米,现状为砖混结构一层封顶。4、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对程保仙进行询问,程保仙承认擅自占地建柴火间的事实。5、某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附图例)原件,证明程保仙违法占地建柴火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中的的位置。6、《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证复印件,证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樟国土资告[2016]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权陈述和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资料等,并于12月26日直接送达程保仙。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复印件,证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7日直接送达程保仙。8、《行政复议决定书、快递查询》复印件,证明永泰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作出樟政行复[20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0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证复印件,证明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樟国土资执[2017]15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于2017年6月1日直接送达程保仙。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证明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执行人程保仙辩称: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柴火间很早以前就存在,因2016年7月9日洪灾受损,怕危及邻居安全才翻建的,该案件属于相邻权纠纷,系民事案件。被执行人程保仙并提供证据房屋改造前后对比照片一张,证明该柴火间属于翻建,并非非法占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程保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催告程序后,被执行人程保仙仍未如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作出的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程保仙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建设用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辩解意见不能证明翻建是合法的,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永泰县某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泰县某某乡某某村程保仙柴火间依法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永泰县某某乡某某村程保仙柴火间强制执行预案》,上述材料经审查,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该强制执行申请具有可执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樟国土资执[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永泰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宜贤审 判 员  林道标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泽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