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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文邦与任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邦,任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062号原告:刘文邦,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通钢集团板石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白山市。被告:任会平,女,1964年6月4日生,汉族,白山市自来水公司退休人员。原告刘文邦与被告任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会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拖欠原告货款2.7万元,并给付原告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款数额为2.7万元,后原告长期找被告催讨上述欠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所欠货款。任会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任会平在经营白山市八道江区和平酒店期间,拖欠刘文邦酒款2.7万元,于2012年7月19日向刘文邦出具了2.7万元的欠据。欠据上的内容为:“玉泉酒款2.7万元。”并盖有“白山市八道江区和平酒店”公章。2012年10月27日,任会平在该欠据上签名。经网上查询,无“白山市八道江区和平酒店”的企业信息。任会平现住址不详,无联系方式。以上案件事实,有欠据、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社区民警队证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道江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任会平收到白酒后,便应当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故刘文邦要求任会平给付酒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任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文邦酒款2.7万元。并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酒款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刘文邦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任会平负担。公告费600元,由任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庆文审判员  姜延彬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