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姬磊、侯佃臣与孟庆林、王志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磊,侯佃臣,王志芳,孟庆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2民初1280号原告:姬磊,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侯佃臣,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志芳,女,1979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孟庆林,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姬磊、侯佃臣与被告王志芳、孟庆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姬磊、侯佃臣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靖文、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芳、孟庆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磊、侯佃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代偿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4月8日,两被告在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贷款20万元,两原告及另两名案外人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两原告代为偿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根据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起诉。被告王志芳、孟庆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姬磊、侯佃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就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姬磊、侯佃臣系夫妻,被告王志芳、孟庆林系夫妻。2、原告提交的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1份及借款借据1份,均加盖有“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专用章”,其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可证实如下事实:2016年,被告王志芳在禹城胶东村镇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20万元,保证人为周建华、任玉芹、姬磊(本案原告)、侯佃臣(本案原告)。因贷款人被告王志芳经营失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姬磊、侯佃臣代为偿还了100000元本金及400元利息,截至2017年4月3日,被告王志芳上述贷款已全部结清。3、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承担原告代偿款项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志芳欠银行贷款没有偿还,原告姬磊、侯佃臣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了100000元本金及400元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王志芳应当向原告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就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王志芳应自2017年4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贷款用于家庭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孟庆林偿应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王志芳、孟庆林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综上所述,被告王志芳、孟庆林拒不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应就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芳、孟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姬磊、侯佃臣代偿款10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被告王志芳、孟庆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柱人民陪审员 杨传忠人民陪审员 王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