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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荣海与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海,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771号原告沈荣海,男,1973年6月11日生,住盐城市。被告施明,男,1972年12月1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原告沈荣海与被告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荣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荣海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淑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