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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秦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曾,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丰都县。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曾于2017年5月28日晚,与蒲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某火锅”吃饭喝酒期间喝了鸡尾酒和啤酒。随后,秦曾驾驶渝GXX**号小型轿车从该餐馆出发前往三合街道“龙城华府”处接到张某后继续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城华府”转盘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渝G3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秦曾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69mg∕100ml,民警遂将秦曾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被告人秦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杜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秦曾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