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017)新4325执47号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刘宝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刘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万年,住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哈伊尔恒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刘保昌,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住青河县青河镇阿克郎克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325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刘保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昌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标的额23689.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3689.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保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按照申请人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保昌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德 胜审判员 热哈提&mid d ot;哈德勒汗审判员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赵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院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