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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蒲云强、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蒲云强,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910号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12号。法定代表人:周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精哲(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武汉市江岸区,汉族。被告:蒲云强,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开华(一般授权代理),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40号。法定代表人:胡良付,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华(一般授权代理),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辛安渡园区)(6)。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雪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云强、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捷源物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明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玲琍、姜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精哲,被告蒲云强、鑫捷源物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开华,被告英大泰和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雷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31日3时40分,蒲云强驾驶鄂A×××××号货车与程时军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鄂A×××××号出租车,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香港路路口至西马路路口上行300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蒲云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时军无责。鄂A×××××号货车所有人为鑫捷源物流,在英大泰和财保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085元(车辆修理费29485元、鉴定费3080元、停运损失自当年7月31日计算至9月20日共计13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蒲云强、鑫捷源物流共同辩称:答辩意见与英大泰和财保的答辩意见一致。蒲云强是鑫捷源物流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蒲云强是职务行为。被告英大泰和财保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及营运证、运输证合法有效,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并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3时40分,蒲云强驾驶鄂A×××××号货车与程时军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鄂A×××××号出租车,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香港路路口至西马路路口上行300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蒲云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时军无责。鄂A×××××号货车所有人为鑫捷源物流,在英大泰和财保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蒲云强是鑫捷源物流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蒲云强系执行工作任务。2016年9月14日,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鄂循价鉴江岸(2016)第88号鄂A×××××号出租车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以及鄂循价鉴江岸(2016)第87号鄂A×××××号出租车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认定该车辆的停运损失为每日260元,修复费用为29485元。原告花费鉴定费3080元。2016年9月20日,湖北省东安工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写明鄂A×××××号车辆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维修完毕出站。湖北省东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鄂A×××××号车辆维修费发票,费用为28475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原告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评估报告书两份、证明、修理费、评估费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6年7月31日3时40分,蒲云强驾驶鄂A×××××号货车与程时军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鄂A×××××号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蒲云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时军无责。蒲云强是鑫捷源物流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蒲云强系执行工作任务,故本案赔偿责任应由鑫捷源物流承担。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可获得车辆修理费赔偿,该费用应为28475元,此款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英大泰和财保应支付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可获得车辆修理费2000元,超出部分为26475元(28475元-2000元)。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还可获得2016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20日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该费用应为13520元(260元/天×52天)。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保购买了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故英大泰和财保应支付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41995元(2000元+26475元+1352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41995元;三、驳回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0元,鉴定费3080元,由被告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垫付,故被告武汉鑫捷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3440元支付给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