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州苏南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苏南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苏南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焦溪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法定代表人:蒋九斤,董事长。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州苏南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武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9165.7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39.76元,现查明,两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并设立了抵押,无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