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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张秀华、刘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张秀华,刘生,舒承刚,刘青菊,舒承忠,向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负责人:刘喜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英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生等(系张秀华配偶),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承刚,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青菊(系舒承刚配偶),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承忠,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桂梅(系舒承忠配偶),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秀华、刘生等、舒承刚、刘青菊、舒承忠、向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62号、(2016)湘1224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华、刘生等、舒承刚、刘青菊、舒承忠、向桂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14014.04元(按年利率15%从2012年12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4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35元、执行费9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