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男,1990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金华市华庭名家有限公司职员,家住安徽省怀远县,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刘金驾驶号牌为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金线165KM+200M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匆忙客店路段时,与田某驾驶的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刘金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检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金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刘金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接警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金的供述;证人崔某、田某的证言;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现场工作视频光盘一个;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