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冠县德力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冠县德力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民强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正鑫轴承有限公司,冠县冠荣轴承有限公司,贾先锋,杜巧玲,路兴军,刘萍莉,姚金付,韩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98号之一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地址:冠县振兴东路北侧(崇文)负责人:张立军被执行人冠县德力轴承有限公司地址:冠县清水镇杜行村。法定代表人路兴军被执行人冠县民强轴承有限公司地址:冠县清水镇冯西村法定代表人贾先锋被执行人冠县正鑫轴承有限公司地址:冠县清水镇姚行村法定代表人姚金强被执行人冠县冠荣轴承有限公司地址:冠县清水镇姚行村被执行人贾先锋,男,工作单位:冠县民强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巧玲,女,系贾先锋之妻。被执行人路兴军,男,身份证号:3725261972********,工作单位:冠县德力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金强,男,工作单位:冠县正鑫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萍莉,女,系姚金强之妻。被执行人:姚金付,男,工作单位;冠县冠荣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玉平,女,系姚金付之妻。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金付、姚金强等11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玉平、姚金强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18、91×××19的71002.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