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倪大为与胡小勇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大为,胡小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大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勇,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倪大为与被上诉人胡小勇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209号民事裁定,驳回倪大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倪大为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倪大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胡小勇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