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化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谢化兰,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重光路重光东里11门***号。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负责人:齐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化兰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35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