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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志达与蔡星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达,蔡星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2609号原告:唐志达,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蔡星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唐志达与被告蔡星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志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星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志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星煌偿还拖欠的工资款3674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唐志达受雇于蔡星煌从事木材开料工作,约定每天工资260元。上班期间,唐志达经常拖欠工资,至2016年8月6日,共拖欠工资41744元,上述事实有蔡星煌确认的对账单为据。诉讼前,经多次催讨,蔡星煌支付了5000元,之后就未再支付,现拖欠工资36744元。故请求判如所诉。蔡星煌未作答辩。唐志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蔡星煌未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唐志达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唐志达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星煌雇佣唐志达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8月6日,经双方结算,蔡星煌确认尚欠唐志达工资32184元。此后,蔡星煌支付5000元,后因未再支付致讼。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8月6日蔡星煌拖欠唐志达工资款为32184元,此有蔡星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该对账单的后半部所记载的9、10、11、12、1月份的对账工资,庭审中唐志达陈述该内容均由自己书写和蔡星煌爱人书写,但蔡星煌爱人也未签名确认,故唐志达主张的该部分工资,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唐志达自认蔡星煌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故现蔡星煌尚欠唐志达工资27184元,唐志达要求蔡星煌支付该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唐志达要求蔡星煌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蔡星煌逾期还款确实给唐志达造成利息损失,但由于双方未就逾期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该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唐志达主张蔡星煌偿还工资款27184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蔡星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蔡星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唐志达工资款2718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为359.5元,由唐志达负担93.5元,蔡星煌负担266元。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