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111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防水款1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万家镇金丝新天地做防水,2016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下欠130000元,当时被告打下欠条一张,后来被告给付13000元,下欠117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推托不还。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防水款,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李某辩称包工包料是单项的项目,2011年干了一部分,2013年干了一部分,2014年1月份交工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在万家镇金丝新天地承建工程,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承建的工程做防水。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李某欠原告防水款130000元,被告李某已经给付原告防水款13000元,现下欠117000元尚未给付,为此被告李某打下欠条一张,并在欠条张签字予以确认。后来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部分防水款,现仍下欠原告王某防水款75000元,此欠款数额经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核实。现原告王某多次找到被告李某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欠款7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承建的万家镇金丝新天地工程做防水,2016年2月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李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王某已经向被告李某提供防水劳务,被告李某也应向原告王某继续支付防水款75000元。对于被告李某的主张万家镇金丝新天地的楼房防水工作没有做好,导致楼房出现漏水情况,因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如有争议,被告李某可另行起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防水款750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邮寄送达费80元,保全费1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