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亨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厦门亨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355号原告: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2965852X。法定代表人:郭成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亨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同安工业园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852700883。法定代表人:付志强。原告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亨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计2205.5元,由仙游县星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 洁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