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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翠茹与林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茹,林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160号原告:林翠茹,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木英,女,约58岁,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林翠茹诉被告林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木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翠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木英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从2017年5月3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林木英系朋友关系。林木英以经营生意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共计向其借款120000元。具体借款时间、金额为:2013年11月30日借款50000元,2013年12月18日借款20000元;2016年5月2日借款30000元,2016年6月26日借款20000元。林木英分别于前述借款当日各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其收执。其多次催讨均未果。请求支持诉讼请求。林木英未作答辩。因林木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翠茹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可证待证事实,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1.2013年11月30日,林木英向林翠茹借款50000元。2.2013年12月18日,林木英向林翠茹借款20000元。3.2016年6月2日,林木英向林翠茹借款30000元。4.2016年6月26日,林木英向林翠茹借款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翠茹判令林木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林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木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翠茹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林木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婉清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