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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建丰、顾洁兰与复旦大学附属��山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徐建丰,顾洁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85号上���人(原审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医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嘉,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丰,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洁兰,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二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锡虎,该院院长。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建丰、顾洁兰、原审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州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诉称,鉴于本案主要争议发生地、患者死��地、抢夺病史资料发生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涉案事实真相。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建丰、顾洁兰、常州二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本案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本市武进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云云审判员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