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10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谈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杨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