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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10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谈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杨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