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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云刑更528号杨中存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中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528号罪犯杨中存,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中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中存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姣审判员  杨煜审判员  李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