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白文兰与孔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兰,孔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748号原告:白文兰,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晋、李峥,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献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原告白文兰与被告孔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文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