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白文兰与孔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兰,孔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748号原告:白文兰,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晋、李峥,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献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原告白文兰与被告孔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文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