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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金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泉(曾用名白金��),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天裕、被告人白金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白金泉在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区威尔普科技有限公司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白金泉一气之下使用砍刀将被害人任某的颈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左颈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白金泉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白金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扣押在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白金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金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白金泉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身份信息、赔偿谅解、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金泉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白金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况,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金泉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金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案缴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