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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喜宏与被执行人陈彩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喜宏,陈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范喜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彩琴,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范喜宏与被执行人陈彩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字陕0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彩琴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彩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城关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蓝新路分理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蓝田县向阳路支行账号分别为6228230215180521566、6213360218152513979、6228410210348340415、6221507910020278820的存款5010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