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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费久南、黄开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费久南,黄开凤,吴金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费久南,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开凤,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金甫,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再审申请人费久南因与被申请人黄开凤、吴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费久南申请再审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严重违法,未经传票传唤即以原告拒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故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原审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费久南提出的再审事由与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费久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玉晖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