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杨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杨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5号。负责人:林治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晓冬,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瓦轴集团球面滚子分厂工人,住瓦房店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杨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