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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荣清、程红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荣清,程红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72号申请人:徐荣清,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程红东,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荣清与申请人程红东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司法确认﹙2017﹚柯花调法站第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程红东欠徐荣清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5000元,合计815000元,由程红东分期履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000元。上述款项,若程红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徐荣清有权要求程红东就未到期款项提前全部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荣清与申请人程红东于2017年7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