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向芬与沈定香、庞晓勇、杨世英、中国人民财保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芬,沈定香,庞晓勇,杨世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076号原告:刘向芬,女,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原告之子),男,生于1992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四川周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893717。被告:沈定香,女,生于1984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告:庞晓勇,男,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告:杨世英,女,生于1993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筠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负责人:王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15201311653085。原告刘向芬与被告沈定香、庞晓勇、杨世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向荣人民陪审员 王红人民陪审员 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