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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290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