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290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