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光渝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渝,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76号原告刘光渝,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梅学兵、周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569363690W。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佳楠,女,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石宁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光渝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行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渝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寿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