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金容聂永军等与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容,程升梅,聂永军,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容,女,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程升梅,女,汉族,193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聂永军,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工商所综合楼滨江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4963-X。法定代表人:陈晓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金容、程升梅、聂永军与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8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金容、程升梅、聂永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214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通知未到庭报告财产,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重庆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余金容、程升梅、聂永军42214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