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艳芬、钟��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芬,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43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艳芬,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罗艳芬、钟某某被控犯盗窃罪,本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各并处2000元罚金刑。判决生效后现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