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6)浙0106民初785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90453.18元,并负担执行费4257元,合计人民币294710.1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29471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