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萍萍与蒋美华、曹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萍,蒋美华,曹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049号原告:吴萍萍,女,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潘冠文,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蒋美华,女,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曹云峰,男,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吴萍萍诉被告蒋美华、曹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萍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蒋美华、曹云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吴萍萍撤回对被告蒋美华、曹云峰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萍撤回对被告蒋美华、曹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萍萍负担。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莉 来源:百度“”